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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國外模式適度管制我國的網約車行業
發布時間:2017-03-22 分類:行業資訊
關于網約車行業的規制問題,在世界上存在完全禁止與適度管制兩種模式。例如,德國、法國、葡萄牙、巴西等國都禁止網約車行為,而我國與瑞士聯邦均采取適度管制模式。在2016年7月,我國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7部委聯合發布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這一辦法在賦予網約車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將網約車管制具體實施細則的制定權下放到各省市。瑞士聯邦參議院在2016年4月修改了傳統的出租車管制法律,對于旅客出租車運輸市場采取寬松化的管制措施,意圖使傳統的出租車企業能夠降低自身管制成本,從而更好地與Uber 等網約車企業展開市場競爭。雖然德國等國禁止了網約車行為,但以消保組織為代表的這些國家的社會團體與公眾對于禁止舉措提出質疑,認為這種行為一方面構成對于現有網約車企業的競爭歧視,另一方面也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從國民經濟發展與社會公益視角分析,網約車是我國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補充,可以滿足社會公眾多元化出行需求。網約車行業發展不但可以節約我國公共道路資源,促進共享經濟發展,而且能夠促進我國龐大汽車產能的有序消化。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競爭法視角分析,在我國旅客出租車運輸市場,充分與多元的競爭才能使廣大消費者獲得質優價廉的運輸服務。因此,賦予網約車合法地位,并且推動網約車與傳統出租車之間的良性競爭,可以在旅客出租車運輸市場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滿足消費者多元需求,進而實現發展國民經濟與保護社會公益的目標。
但在我國現有出租車行業管制法律法規框架下,網約車駕駛員與傳統出租車駕駛員實際上處于不公平競爭地位。傳統出租車駕駛員需要繳納相關費用,承擔管制成本,而網約車駕駛員卻不需要承擔這些費用成本,這導致傳統出租車駕駛員被置于不公平競爭的境地,無法與競爭對手網約車駕駛員展開公平有效競爭。借鑒國外司法例可知,德國法蘭克福州高等法院曾作出關于Uber網約車行為違法的判決,其判決依據就是網約車行為違反了德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與 《旅客運輸法》; 按照該法院觀點,由于網約車企業不需要負擔傳統出租車企業的相關費用與管制成本,因此它們對于傳統出租車企業構成不公平競爭; 同時,由于網約私家車車主沒有運輸旅客資格證書,因而網約車行為違反了 《旅客運輸法》。
基于上述,我國一方面應當在賦予網約車合法地位的前提下適度管制網約車行業,另一方面應當通過修訂出租車行業管制法律法規的方式改變網約車企業(駕駛員)與傳統出租車企業(駕駛員)之間存在的不公平競爭態勢。從國際比較視野分析,瑞士聯邦下屬的日內瓦地區的立法例可為上海地區乃至我國相關立法提供借鑒。2016年,瑞士日內瓦地區議會修改 《出租車法》,將旅客出租車運輸工具分為傳統出租車與網約車兩種類型,賦予網約車合法地位。依據該法規定,傳統出租車與網約車駕駛員都必須參加資格考試,具有相應駕駛牌照。但該法區分了傳統出租車與網約車各自營業領域,并在數量控制、年費收取與特殊權利方面作出區別規定。具體而言,傳統出租車數量受到限制,其駕駛員需要繳納年費等費用,但傳統出租車駕駛員具有使用某些公交車專用車道的特殊權利,而且獨自享有從道路旁接送旅客的權利。而網約車數量則不受限制,其駕駛員不需要繳納年費等費用,但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將網約車稱為“出租車”,也不得使用某些公交車專用車道,而且也不得從道路旁接送旅客。此外,該修訂版法律還對于網絡租車預約平臺作出監管規定,這類平臺既包括為傳統出租車提供預約服務的平臺,又包括為網約私家車提供預約服務的平臺; 依照這部法律規定,網絡租車預約平臺必須在瑞士登記注冊與設置辦公地點,并且應當在瑞士繳稅。
瑞士日內瓦地區修訂版的 《出租車法》 體現了對于網約車行業適度管制與區分規制的精神。它一方面將網約車服務與傳統出租車服務納入同一競爭市場,希冀通過兩者競爭方式推動旅客出租車運輸服務的質量提升與價格優化,另一方面又采取區別規制的方式,對于網約車駕駛員與傳統出租車駕駛員附加不同的權利義務,從而消弭兩者之間存在的不公平競爭狀況。此外,它還確立了對于網絡租車預約平臺的系統監管機制。
在借鑒瑞士日內瓦地區立法例的基礎上,上海市在制定或修訂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細則時,應當對于傳統出租車服務與網約車服務進行區分規制; 在繼續推行傳統出租車行業數量管制與費用征收政策的前提下,實施細則應當明確賦予傳統出租車駕駛員在公交車道使用、特殊通行時段、路旁揚招等方面的專有權利,從而抵消傳統出租車駕駛員由于數量管制與成本負擔而處于的競爭劣勢狀態; 與此相對應,雖然網約車不受數量管制,并且其駕駛員負擔較少管制成本費用,但這類駕駛員不得享有上述專有權利,因此其不會形成相對于傳統出租車駕駛員的不公平競爭態勢。此外,實施細則應當在登記注冊、辦公地點設置、稅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個層面強化對于網絡租車預約平臺的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