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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2016年北京網約車細則(下)

發布時間:2016-12-08 分類:交通百科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具體內容接《淺析2016年北京網約車細則(上)

第十三條在本市為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營運意向書。

(二)申請人委托協議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政務中心運輸局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

3.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

4.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勘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與網約車平臺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由該平臺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運輸局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上簽注后,申請人即可從事網約車運營。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運輸局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五條在本市為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企業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入網營運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的除外)。

(二)申請人向市政務中心運輸局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登記證、行駛證及復印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3.與網約車平臺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的除外);

4.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勘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七)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與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并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車輛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運輸局應當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注銷車輛經營權;平臺與車輛接入關系終止以及平臺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臺期間,不得從事運營。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許可審核

第十七條對于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人,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接到申請并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運輸局將相關材料轉送至相關部門審核,其中:

1.運輸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1、2、3、5、6項和第4項第(4)、(5)、(6)、(7)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對申請人的辦公、培訓教育場所進行現場勘驗;

2.市通信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2)、(3)、(4)、(5)、(6)、(9)、(10)、(13)、(14)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3.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5)、(6)、(8)、(9)、(10)、(11)、(12)、(13)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4.市稅務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5)、(6)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5.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5)、(16)、(17)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6.市網信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4)、(5)、(6)、(13)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二)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接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結果反饋至運輸局。

(三)運輸局在接到各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的審核意見作出決定,對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八條對于駕駛員申請人,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運輸局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受理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信息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推送相關部門審核。其中:

1.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八條第(一)、(二)、(三)、(四)、(六)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

2.交通執法總隊負責對第八條第(六)項的相關規定內容進行審核;

3.運輸局對第八條第(七)項內容進行審核。

(二)市公安部門、交通執法總隊應當自接到推送信息后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結果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反饋運輸局。

(三)運輸局接到審核結果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審核意見作出審核決定,并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審核結果告知書》。

審核通過的,《審核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申請人預約考試相關事宜;審核未通過的,《審核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原因。

(四)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區域科目考試內容由運輸局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區域服務特征確定。

(五)考試機構在申請人參加考試后4個工作日內,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將考試結果報運輸局,同時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發布考試成績并告知下一步辦理流程。

(六)運輸局應當在接到考試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試通過的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向考試未通過的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考試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七)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由與其正式簽約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企業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和上崗手續。

運輸局應當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

第十九條對于車輛申請人,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接到申請并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運輸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車輛的交通事故處理情況和交通違法記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

(二)審核通過的,運輸局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審核未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應當加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備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并經本市公安部門審驗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后,由運輸局組織進行車輛勘驗。運輸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決定。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章網約車經營規范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下列承運人和經營者責任:

(一)按約定履行運輸等相關合同;

(二)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旅客自帶物品損毀、滅失的過失賠償責任;

(四)安全生產責任;

(五)駕駛員權益保護責任;

(六)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相關規定;

(七)加強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規范管理,保持行業穩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并落實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營運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0日內作出答復;

(三)根據需要完成運輸管理部門的調度任務;

(四)通過網約車平臺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駕駛員載客運營時,平臺不得推送新的運營信息;

(五)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六)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接入平臺的車輛統一張貼標識,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七)平臺數據庫向本市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八)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九)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并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稅務部門申報并納稅;

(十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二)按照規定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十三)提高服務質量,承擔駕駛員出現甩客、故意繞道等嚴重服務問題的管理責任;

(十四)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十五)保障用戶對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權,且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范圍;

(十六)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業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

(十八)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協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巡游車調度站排隊攬客;

(四)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務平臺駕駛員客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臺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

(八)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平臺;

(九)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十)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并納稅;

(十一)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委員會負責統籌網約車的管理工作,建立規范網約車運營服務管理的聯席會議制度。

運輸局負責制定網約車規范運營服務相關政策和規定,負責組織網約車運營狀況的日常監管,負責定期調取平臺的運營數據并對調取的數據進行核對。

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網約車運營線上線下的日常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第二十五條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相關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市發展改革、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八條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實行閉環監管。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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