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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2016年北京網約車細則(上)
發布時間:2016-12-08 分類:交通百科
據11月9日消息,北京是“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發布《征求意見稿》(草案)以來,首個通過官方途徑確認已經完成征求意見稿修改工作的城市。此外,北京市交通委已啟動出租車網約車考試調研。雖然地方政策暫未落地,但是對于在京非京籍、外地車牌網約車司機,退出的傾向卻越來越明顯。此外,北京地區汽車租賃公司也開始依據相關征求意見稿的規定開始調整。
此前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布《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對于車輛和人員有了明確限制,須為京人京車。網約車車輛應符合載客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須是本市車輛號牌的5座三廂小客車或7座乘用車,車身張貼網約車專用標識。車輛經營權期限自車輛注冊登記之日起最長不超過8年(或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網約車駕駛員應符合網約車駕駛員資質條件。須為本市戶籍、取得本市核發的駕駛證件,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下,身體健康,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庫等。申請接入網約車平臺的個人及名下車輛,必須取得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資質,且名下沒有其他的巡游車和網約車,并駕駛自有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網約車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北京網約車新規在全國所有城市中也是屬于最嚴厲的,完全按新規嚴格執行的話,北京合規網約車數量將爆降。
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北京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約車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市在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下,統籌、規范、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巡游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網約車與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為乘客提供高品質出行服務。
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巡游車,遵守巡游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市交通委員會負責本市網約車的管理和統籌工作。
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以下簡稱運輸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網約車行業發展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運輸局所屬的城六區管理處以及各郊區交通局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通信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交通委員會應當根據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綜合考慮本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空氣質量狀況、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確定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實施總量規模評估,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運營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車輛許可條件
第七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
(三)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并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四)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
(二)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男年齡在60歲、女年齡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行為和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六)自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從事過巡游車服務的,在從事巡游車服務期間,未被列入嚴重違法信息庫;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號牌車輛,滿足本市公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5座三廂小客車排氣量不小于2.0L或1.8T、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車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于2.0L、軸距不小于3000毫米、車長大于5100毫米;
(三)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服務平臺服務端、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五)車輛所有人同意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六)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游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預先協議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網約車服務申請辦理流程
第十條在本市申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政務中心)運輸局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備案情況說明;
4.具備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說明材料,包括:
(1)技術研發和維護部門架構及人員(不少于10人,具備計算機、通信及信息管理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以上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社保證明材料;
(2)擬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機房或者場地租賃協議,服務器及網絡設備的采購或者租賃協議;
(3)平臺最大處理能力、數據庫最大存儲能力等相關說明;
(4)面向乘客和駕駛員APP的功能設計和說明;
(5)網絡服務平臺后臺數據調取、查詢的功能設計和說明;
(6)配合依法查詢、調取相關數據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責任機構、責任人以及聯系方式等;
(7)提供由交通運輸部指定機構出具的數據庫具備技術接入交通運輸部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的情況說明,接入本市監管平臺連通性測試報告;
(8)網絡應用、數據等所有的服務器物理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況說明;
(9)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安全評估制度文本;應急處置預案文本;
(10)網絡服務平臺后臺的用戶信息、日志記錄、留存技術措施說明材料,記錄、留存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11)網絡安全整體防護能力符合信息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要求的檢測認證證明;
(12)具有完備的用戶真實身份認證管理制度、措施;
(13)有害信息屏蔽、過濾等安全防范技術措施說明材料,向有關部門開放有害信息數據接口的說明材料;
(14)企業保證服務質量和信息安全的承諾書;
(15)企業對使用電子支付的業務模式的詳細描述;
(16)企業和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的協議文本;
(17)有關部門認可的未設立資金池、未為用戶開立支付帳戶等違法從事資金支付業務的證明;
5.在本市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相應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6.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提出后,運輸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審核合格的,申請人在市政務中心運輸局窗口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申請人領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運輸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申請人,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
第十二條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本人通過網絡登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向運輸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填報個人信息。
(二)接到申請后,運輸局應當在10個工作內作出審核決定,并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出具《審核結果告知書》,申請人可自行查詢、下載、打印。
(三)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按照《審核結果告知書》上的要求,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考試成績公布期限為考試后4個工作日,申請人可登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查詢考試成績。
(四)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運輸局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辦理期限為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