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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杭州網約車將有法可依,無證司機決不能獲得訂單
發布時間:2017-08-24 分類:行業資訊
運營車輛和拼車該怎么界定?網約車該怎么開?為進一步加強對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去年年底,杭州市就率先提請省人大對杭州出租汽車管理進行立法修訂,并進入立法修訂項目。
近日,《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全文點擊這里)出臺,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網約車又下緊箍咒 不得給未考證司機訂單
《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中新增了網約車的管理內容,為網約車的管理又下了一道“緊箍咒”。草案明確表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主動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核查經營平臺內的車輛和人員,不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和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提供訂單,保證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三、實際聘用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與出租汽車運輸相關保險方案對社會公布,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推卸運輸服務風險;
此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將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傳統出租車價格將更靈活 拼車有了明確界定
《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同時提出,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靈敏的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適時實行市場調節價。
也就是說,以后傳統出租車的價格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未來的方向是更加靈活、合理??偟膩碚f,網約車和傳統出租車之間的競爭將更趨于公平合理,管理將更嚴格,退出機制更加明確。
而對于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拼車”,《管理條例(草案)》也給出了明確界定,需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一、駕駛員預先發布駕車出行信息,乘車人后發布乘車需求;
二、乘車人未支付車費或者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且每公里支付費用不超過巡游出租汽車(即傳統出租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
三、每輛私人小客車或者每位駕駛員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超過4次。
雖然拼車不屬于運營行為,但如果是提供拼車信息的中介或平臺,還是需要將相關信息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乘客有了更多保障 這些情況可拒付車費
縱觀《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會發現對出租車服務質量提出了明確要求,許多曾經模糊的地帶,都有了明確規定,對乘客來說有了更好的保障。
如《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出租車司機應當虛心聽取批評意見,不與乘客爭論、爭吵;發現乘客遺忘在車上的財物,應當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應當在24小時內主動交給經營者或管理部門,不得私自留存。
同時,還約定有四種情況乘客可拒付車費,包括: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或者計程計價設備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發票的;
三、在起步里程內因車輛故障、交通事故,無法完成約定服務的;
四、駕駛員在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終止服務,或未經乘客同意并確認拼載其他乘客的。
這意味著一旦最終管理條例出臺落地,乘客的這些權益可受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