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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網約車實施細則公開征集意見 時間截止5月17日
發布時間:2017-05-04 分類:行業資訊
近日,記者從九江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獲悉,《九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細則對網約車經營許可、運營管理、監督檢查,以及車輛準入、駕駛員申請、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車輛:5座燃油乘用車排氣量1.6L或1.4T以上、軸距2650毫米以上
按照細則規定,網約車經營實施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許可制度。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許可有效期為4年。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5座燃油乘用車排氣量1.6L或1.4T以上、軸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軸距不低于2550毫米;7座燃油乘用車排量不低于2.0L或1.8T、軸距不低于2700毫米;
2.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3.安裝嵌入式具有向公安部門發送應急報警信號和具有網約車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衛星定位等功能的車載終端裝置;
4.《機動車行駛證》初次登記時間至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時間未超過2年,且已在本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自有車輛。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駕駛員:3年以上駕駛經歷等條件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須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本市戶籍或有居住暫住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從事過巡游出租車服務的駕駛員誠信考核累計計分沒有滿20分記錄。
設區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對駕駛員資格條件核查、組織從業資格考試,對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需到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主管部門注冊,方可上崗,注冊有效期為3年。
價格: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細則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和殘疾人無障礙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要求網約車平臺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通過網站和客戶端應用程序明碼標價,公開運價、計程計價方式、服務收費項目和質量承諾,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對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等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細則對網約車平臺以及駕駛人的法律責任也進行了規定。對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聘用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駕駛網約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不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違規收費的;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即日起至5月17日市民可反饋意見
此次公開征集意見起止時間為5月3日至5月17日,市民如有意見可以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反饋至九江市長虹北大道78號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法規信息處。反饋意見時請在信封或郵件中注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意見”字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