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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停車PPP項目回報機制分析
發布時間:2017-09-20 分類:趨勢研究
PPP模式中回報機制作為PPP項目合同的核心條款,直接關系著PPP項目的風險分配和收益回報。在PPP項目中,常見的回報機制共分為三類: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而設置回報機制考慮的主要因素則為項目產出是否可以計量、適當的激勵、靈活性、可融資性、財政承受能力。
智慧停車PPP項目回報機制設置也不例外。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近73%以上的停車場PPP項目回報機制都為使用者付費,只有少部分為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那么,在智慧停車PPP項目中,確定項目回報機制時,是如何體現上述主要因素的呢?
一、項目產出是否可以計量
提到產出是否可以計量,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項目,這類項目所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可以準確計量,因此也就決定了它們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費和績效付費的回報機制。
在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中,我們可以看到大部分為多個停車場打包的項目,只有少數為單一停車場項目。在停車場建設項目中,其主要產出應當為停車泊位的建設,部分項目除了建設停車場外,還對路側停車泊位進行了新建或智能化改造。在智慧停車項目中,項目產出除了停車泊位外還包括一些應用、系統平臺等。無論是停車泊位或者智慧系統平臺,都是可以被準確計量的,產出可以準確計量,收入可以進行合理預測,因此也就能夠憑借收入能否覆蓋住項目成本以及合理利潤這一指標來確定項目回報機制為使用者付費還是其他了。
在路側停車泊位中,停車類型主要為臨時停車,因此計算路側停車位的收費方法為按小時計費。一個車位并非每天二十四小時都存在停車,因此在估計路側停車泊位可能產生的收入時應當合理考慮停車位的周轉率以及不同車位的不同周轉率。
在路外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中,停車類型主要為臨時停車、日租停車以及月租停車。不同停車類型有不同的停放率,整體上還要考慮一定的空置率。在路外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中,不同區域中不同停車類型的收費也應當不一樣,因此,在估算一個公共停車場的收入時,應該綜合考慮停車場地段、停車類型等多種因素。
在立體停車場中主要停車類型為臨停、日租和夜間出租,在考慮同樣停放率的情況下,夜租費用一般都低于日租費用。同樣的,在考慮路外停車場和立體停車場主要使用功能時,路外停車場應當主要用于白天停車周轉,而立體停車場則主要用于夜間長時間停車。因此,在預估日租停車費用時,路外停車場費用一般低于立體停車場費用;在預估夜租停車費用時,立體停車場費用一般低于路外停車場費用。
智慧停車PPP項目產出明確,收入計算方式清晰,當收入完全可以覆蓋項目成本以及社會資本方應獲得的合理利潤時,項目回報機制即可以確定為使用者付費。
二、適當的激勵
一個項目的付費機制應當能夠保證投資人獲得合理的回報,若在此基礎上,形成適當的、有效的激勵,則更有利于確保項目實施的效率和質量。比如說在智慧停車項目中,項目在運營一段時間后,城市停車現狀有所改變,亂停車現象有所減少時,政府可對項目公司進行一定的獎勵。
三、靈活性
使用者付費模式下,為了確保投資人能收回投資收益,項目合作期限一般很長,因此,為了更好應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勢變更,在項目也要設置一定的變更或調整機制。比如說在智慧停車項目建設中,項目公司可以依據市場原則對停車費用進行自主定價,當定價需要調整時,政府方面應當配合進行調整。
四、可融資性
現階段,很多項目無法落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融不到資,而金融機構來判斷一個項目是否能夠投資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是否有穩定的現金流。使用者付費的智慧停車PPP項目雖然沒有政府納入財政預算的穩定收入,但是政府保證項目最低需求量的時候也相當于項目有了可預測的穩定收入,在收入可觀的情況下,也更有利于增加對融資方的吸引力。
五、財政承受能力
智慧停車PPP項目中,多數為使用者付費,因此不存在政府運營補貼支出,其他部分的支出在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中占的比例也并不高。在小部分采用政府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機制的智慧停車PPP項目中,財政承受能力關系到項目公司能否按時足額地獲得付費,因此需要事先對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進行評估。項目要充分考慮現有財政承受能力的可利用性,也要充分挖掘項目能夠產生收入的來源,即在考慮停車費收入作為項目主要收入的同時,也要考慮廣告收入、配建商業面積租售等其他收入。
智慧停車PPP項目回報機制設置也不例外。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近73%以上的停車場PPP項目回報機制都為使用者付費,只有少部分為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那么,在智慧停車PPP項目中,確定項目回報機制時,是如何體現上述主要因素的呢?
一、項目產出是否可以計量
提到產出是否可以計量,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項目,這類項目所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可以準確計量,因此也就決定了它們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費和績效付費的回報機制。
在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中,我們可以看到大部分為多個停車場打包的項目,只有少數為單一停車場項目。在停車場建設項目中,其主要產出應當為停車泊位的建設,部分項目除了建設停車場外,還對路側停車泊位進行了新建或智能化改造。在智慧停車項目中,項目產出除了停車泊位外還包括一些應用、系統平臺等。無論是停車泊位或者智慧系統平臺,都是可以被準確計量的,產出可以準確計量,收入可以進行合理預測,因此也就能夠憑借收入能否覆蓋住項目成本以及合理利潤這一指標來確定項目回報機制為使用者付費還是其他了。
在路側停車泊位中,停車類型主要為臨時停車,因此計算路側停車位的收費方法為按小時計費。一個車位并非每天二十四小時都存在停車,因此在估計路側停車泊位可能產生的收入時應當合理考慮停車位的周轉率以及不同車位的不同周轉率。
在路外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中,停車類型主要為臨時停車、日租停車以及月租停車。不同停車類型有不同的停放率,整體上還要考慮一定的空置率。在路外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中,不同區域中不同停車類型的收費也應當不一樣,因此,在估算一個公共停車場的收入時,應該綜合考慮停車場地段、停車類型等多種因素。
在立體停車場中主要停車類型為臨停、日租和夜間出租,在考慮同樣停放率的情況下,夜租費用一般都低于日租費用。同樣的,在考慮路外停車場和立體停車場主要使用功能時,路外停車場應當主要用于白天停車周轉,而立體停車場則主要用于夜間長時間停車。因此,在預估日租停車費用時,路外停車場費用一般低于立體停車場費用;在預估夜租停車費用時,立體停車場費用一般低于路外停車場費用。
智慧停車PPP項目產出明確,收入計算方式清晰,當收入完全可以覆蓋項目成本以及社會資本方應獲得的合理利潤時,項目回報機制即可以確定為使用者付費。
二、適當的激勵
一個項目的付費機制應當能夠保證投資人獲得合理的回報,若在此基礎上,形成適當的、有效的激勵,則更有利于確保項目實施的效率和質量。比如說在智慧停車項目中,項目在運營一段時間后,城市停車現狀有所改變,亂停車現象有所減少時,政府可對項目公司進行一定的獎勵。
三、靈活性
使用者付費模式下,為了確保投資人能收回投資收益,項目合作期限一般很長,因此,為了更好應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勢變更,在項目也要設置一定的變更或調整機制。比如說在智慧停車項目建設中,項目公司可以依據市場原則對停車費用進行自主定價,當定價需要調整時,政府方面應當配合進行調整。
四、可融資性
現階段,很多項目無法落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融不到資,而金融機構來判斷一個項目是否能夠投資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是否有穩定的現金流。使用者付費的智慧停車PPP項目雖然沒有政府納入財政預算的穩定收入,但是政府保證項目最低需求量的時候也相當于項目有了可預測的穩定收入,在收入可觀的情況下,也更有利于增加對融資方的吸引力。
五、財政承受能力
智慧停車PPP項目中,多數為使用者付費,因此不存在政府運營補貼支出,其他部分的支出在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中占的比例也并不高。在小部分采用政府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機制的智慧停車PPP項目中,財政承受能力關系到項目公司能否按時足額地獲得付費,因此需要事先對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進行評估。項目要充分考慮現有財政承受能力的可利用性,也要充分挖掘項目能夠產生收入的來源,即在考慮停車費收入作為項目主要收入的同時,也要考慮廣告收入、配建商業面積租售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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