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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出租車改革:經營權無償使用,網約車設準入門檻
發布時間:2017-07-24 分類:行業資訊
近日,蕪湖市交通運輸局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公布我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指導性文件《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暫行)》以及相關實施細則《蕪湖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及《蕪湖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暫行)》,并回答記者提問。
新規不但明確了“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等傳統出租車行業最為關注的“核心內容”,而且從政策層面承認了互聯網約車平臺以及私人小汽車合乘行為的合法性,強調鼓勵并規范新型網約車發展,通過“增量帶動存量改革、細化市場提升運輸服務”,著力構建包括巡游車和網約車的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出行服務體系。
出租車:經營權無償使用
《實施意見》從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建立巡游車規模實施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健全利益分配制度、理順價格形成機制、推動巡游車轉型升級等六個方面深化巡游車改革。經營權無償使用、清退保證金等出租車從業人員能夠摸得著、拿到手的“政策紅利”在其中得到明確體現。
《實施意見》規定,自實施之日起,出租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經營權期限仍為8年,新增和原公司化經營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非公司化經營出租汽車經營權,按照實際出資和自主經營原則,明確經營權使用人。經營權使用人、車輛及駕駛員須通過注冊服務公司從事經營;非公司化經營權變更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鼓勵經營者自主經營,杜絕擅自轉讓和轉包行為;大力減輕經營者負擔,政府和管理部門于文件發布后3個月內清退向企業收取的各類保證金;企業不得向駕駛員轉嫁經營風險、收取高額抵押金。對巡游車運價由政府定價逐步實行政府指導價。
新聞發言人進一步解讀說,新規從促進行業發展的角度,較好權衡出租車駕駛員和企業兩方利益,實現“雙贏”。對駕駛員而言,新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打通駕駛員自主選擇和流動通道,引導利用互聯網技術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等措施,解決“份子錢”高和利益固化問題,切實保障了駕駛員合法權益。對于巡游出租汽車企業,通過實行經營權有期限、無償使用,切實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同時,打通傳統企業向新業態轉型的通道,為傳統企業提供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網約車:平臺、車、人三項許可
《網約車細則》進一步明確網約車發展定位,規定了我市網約車平臺、車輛、駕駛員準入條件,網約車平臺經營行為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除國家、省要求外,進一步細化了本市對行業定位、平臺、車輛、人員準入條件要求。如規定,網約車輛應為在市區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齡不超過3年,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燃油車輛軸距不低于2650毫米、排量不低于1.6L或1.4T。駕駛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市區居住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等。
新聞發言人表示,對于網約車駕駛員來說,通過規范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明確了平臺公司承運人責任,要求平臺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保障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于網約車平臺公司,通過量身訂制的制度設計,賦予網約車合法身份,使其可以依法規范經營,也有利于企業可持續發展。
《指導意見》則主要從私人小汽車合乘行為的定義,合乘平臺、車輛、駕駛員條件,構成合乘行為的要素,平臺行為規范和義務,明確合乘行為的性質和各方責任,以及利用合乘名義開展非法營運的判定標準和處理措施。其中明確,合乘出行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
記者從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此次我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進一步明確了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以出租汽車新業態撬動傳統行業體制機制改革,“倒逼”傳統業態轉型升級,解決政府與企業、企業與駕駛員、運力供給與需求之間矛盾的總體思路。通過“出租汽車+互聯網”,實現傳統出租汽車轉型升級。鼓勵并規范新型網約車發展,管住底線,放開創新。通過“互聯網+出租汽車”,為乘客提供高品質、多樣化服務。充分兼顧各方利益訴求。對新老業態實行分類管理,錯位經營,逐步實現融合發展,構建起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補充,和諧共存可持續發展的新型市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