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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網約車新政 征求意見稿要求新能源車型
發布時間:2016-12-14 分類:行業資訊
近日,《長沙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已發布。據了解,與此前各大城市所提議的對于戶籍與車輛的限制相比,長沙對于網約車新政并沒有對戶籍進行限制,不過在于車輛上,長沙提出優先使用新能源的車型,今后所投入的新能源車型必須要占總數的30%。
網約車保險金額
《細則》在車輛準入方面明確要求:在長沙市登記注冊的湘A籍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其中承運人責任險保額不低于50萬/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額不得低于100萬元;新能源車輛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車輛具備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ESP),配備安全氣囊,前、后座配備安全帶。
車輛排放達到長沙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車輛檔次、價格高于長沙市現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車;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已取得長沙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或巡游車;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近一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網約車駕駛員門檻
對于網約車司機的門檻方面,《細則》中有明確規定,符合長沙本地戶籍或是已取得居住證的駕駛員才可從事網約車服務;駕駛員年齡不得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取得相關駕照需擁有三年駕駛經驗;不具備任何犯罪記錄,以及三個周期之內未記滿12分記錄等條件。
網約車車輛要求
《細則》對于車輛有著明確要求,網約車不可以安裝頂燈、空車待租標志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標識,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應當明顯區分于巡游出租汽車,不得利用車身做商業性廣告;同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優先使用新能源車,投入運營車輛中新能源車輛不少于30%。網約車數量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市政府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載能力和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實行調控。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