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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汽車上路需要規則先行
發布時間:2019-09-26 分類:趨勢研究
在自動駕駛相關法律規范與技術標準的建立與完善中,要以開放心態,鼓勵其探索創新;又要秉持審慎態度,以安全為底線。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首輛無人駕駛貨運車“麒麟號”在德清縣德邦快遞武康營業部亮相?!镑梓胩枴笔墙诘掳羁爝f在德清開展試點工作部署的第一輛無人駕駛貨運車,無人駕駛快遞線路正在申請審批,一旦正式投入商用,這輛載重約1噸、最高時速可達90km/h的全自動駕駛貨運車可往返于杭州樞紐中心至德清縣火車站營業部之間。車輛實現了全自動行駛,貨車安全員不需要進行任何駕駛動作。工作人員只需在起點裝貨、終點卸貨時進行人工操作。
自動駕駛投入運行,需要首先明確概念。從報道中可以看出,“自動駕駛”與“無人駕駛”的概念使用不夠明晰,基本概念問題關系到后續的權利、義務、責任界定。無人駕駛,意味著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可以替代司機;而自動駕駛中,雖然車輛可以自動巡航,但司機仍然有注意義務,在系統做出提示時要及時進行人工處理。當出現與無人駕駛行為相關的權利義務糾紛時,無人駕駛汽車的車輛生產者可能是主要的責任擔責主體;而與自動駕駛行為有關的糾紛,其責任主體中車輛生產者的比例則會低很多。自動駕駛的現實應用,將帶來司法實務中駕駛員“過錯責任”和車輛生產者“嚴格責任”交錯適用的狀況,這種狀況可能要延續到無人駕駛真正取代自動駕駛。
自動駕駛汽車上路前要細化網絡安全立法。自動駕駛如能獲得規?;瘧?,可以避免疲勞駕駛與情緒駕駛,有利于保證行車安全;借助信息化選擇行車路線有利于提升行車效率、降低運營成本等,現有的涉交通事故、交通運輸等糾紛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但是自動駕駛技術的應用,對網絡安全領域的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自動駕駛上路不僅是行政審批問題,通過強化安全立法增強技術安全保障是更為重要的前提。
自動駕駛相關立法要堅持保障公眾安全優于鼓勵產業創新的原則。不可否認,綜合了人工智能、物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的自動駕駛汽車,對于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汽車制造產業深度融合、提升交通運輸業的生產力水平乃至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都有重要意義,一定意義上已成為新一輪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重要方向。但是,自動駕駛汽車在技術適應性與運行安全性方面有待于進一步檢驗,規?;瘧酶浞挚剂繌V大群眾對安全的要求和期待。因此,對于自動駕駛汽車這種新興事物,要從現有的道路測試和示范運營規范著手,既報以開放心態,鼓勵相關探索創新、允許其試錯失敗,又秉持審慎態度,維護合法自治的選擇、堅持確保安全的底線,系統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自動駕駛技術標準體系與法律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