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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共享經濟理論與實踐發展價值分析
發布時間:2019-07-24 分類:趨勢研究
相對于傳統經濟而言,共享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共享經濟一詞的提出是在40年前,而共享經濟的發展與繁榮卻是近10年的事情。雖然共享經濟發展時間很短,但是卻迅速吸引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在世界各地掀起共享經濟發展浪潮的同時,學術界也對共享經濟涉及的領域展開探討。
理論研究與實踐發展相輔相成
國外共享經濟理論研究與實踐發展有著較強的聯系,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78年到2000年,概念提出階段。1978年美國社會學教授馬科斯·費爾遜和瓊·斯潘思在《社群結構與協同消費》(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一文中首次提出共享經濟(協同消費)理念,這標志著共享經濟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但是,在此后的幾十年間,極少有學者對此進行進一步的研究。第二階段從2000年到2013年,共享經濟初步研究階段。隨著世界上第一個真正意義的共享經濟企業Zipcar于1999年在美國誕生,人們開始把注意力轉移到這種經濟模式上,并對其展開研究。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英國學者雷切爾·布茨曼和茹·羅杰斯合著的2010年出版的《我的就是你的》(What’s Mine is Yours)一書,該書首次系統地對共享經濟理論進行了論述,奠定了共享經濟研究的基礎。另外還有美國的貝爾克教授,他對共享經濟也做了較多研究,并在2007年發表相關論文。第三階段從2014年至今,共享經濟研究大爆發階段。隨著現實經濟領域中共享經濟的快速發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學者對其進行研究,理論研究進入了大爆發階段。在此階段,研究學者從以美國為主擴展到世界各地,研究內容也從早期概念、基礎性研究到共享經濟的方方面面。
早期研究以基礎性研究為主,如共享經濟的基本概念、內涵、特征、形成基礎、共享經濟涵蓋的范圍等。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布茨曼、羅杰斯和斯科爾等人的研究。布茨曼和羅杰斯把共享經濟分為三類:產品服務系統、再分配市場和協同生活方式。其中產品服務系統主要指以使用權為交易對象的租賃和個人之間物品共享;再分配市場指二手交易市場;而協同生活方式指除了以物品共享外,其他非物品領域的共享行為,如時間、空間、技能、資金等一系列虛擬資產的共享。斯科爾也對共享經濟這些問題進行過研究,并把共享行為分為商品再流通、提升耐用資產利用率、服務交換以及生產性資產共享。
隨著共享經濟研究的進一步發展,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也成了共享經濟研究領域的一個重要內容,比較有代表性的是Zipcar的創始人羅賓·蔡斯。蔡斯在其著作《共享經濟:重構未來商業新模式》中對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進行了專門的研究,她認為共享經濟都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即產能過剩+共享平臺+人人參與,并將這種模式稱為“人人共享”。
近年來,隨著共享經濟的蓬勃發展,理論研究也全面展開,圍繞著共享經濟參與主體及參與動機、共享經濟發展中政府的規范和管理、共享經濟與資源環境的關系、共享經濟與傳統經濟之間的關系以及共享經濟的經濟學分析等諸多方面都有研究。
完善共享經濟制度
共享經濟的出現比共享經濟這一概念的提出晚了20多年。以美國Zipcar創立為標志,共享經濟出現后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一是共享經濟的初創期,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之后的十年左右時間;二是共享經濟的發展期,從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到2013年;三是共享經濟的迅猛發展期,從2013年至今。目前,美國、英國、法國、中國、印度、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亞等是共享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譬如,美國是共享經濟的發源地,也是共享經濟發展較為繁盛的地方,無論是初創企業數、企業總數,還是企業實力,都處于全球領先地位,涉及的領域也廣泛。以英國、法國為代表的歐洲國家在共享經濟的發展上也有顯著的成績。法國的長途拼車巨頭Blablacar,業務已經覆蓋全球眾多國家。英國則在試圖打造未來全球共享經濟中心。
在共享經濟的發展上,各國政府總體上表現出重視和支持的態度。尤其是英國,英國政府在2014年就提出一個關于共享經濟的宏大發展計劃,即要成為共享經濟的全球中心,并出臺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如鼓勵政府辦公資源共享、支持政府人員選用共享經濟平臺住宿和出行、為共享平臺建設提供資金支持、開放身份查詢和犯罪記錄系統、為共享出租提供稅收優惠等。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家也都重視并積極支持共享經濟發展。澳大利亞悉尼市政府以政企合力的方式力促汽車共享發展,并將汽車共享列入悉尼2030戰略規劃。韓國首爾則早在2012年就提出“首爾共享城市計劃”,并積極推進該計劃,在平臺建設、信息匯集、資金支持、公共設施和空間共享等方面取得成效。
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共享經濟的迅速發展對原有的法律法規形成了較大的挑戰,給政府監管也提出了新的任務。針對此問題,國外一些國家積極應對,在共享經濟準入、權益保護、政府監管等方面及時調整法律法規,以適應共享經濟的發展。如在共享經濟準入上,美國政府在2012年4月就出臺了“喬布斯法案”(JOBS),成為第一個股權眾籌融資合法化的國家。在政府監管上,英國政府在2014年出臺了《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成為全球首個對眾籌監管的法規。除此之外,英國還把網約車納入法律監管,并對稅收政策進行了修改。在權益保護上,澳大利亞政府制定了明確的共享經濟勞動原則。
共享經濟使得雇傭和交易都變得簡單,同時也給從業者和消費者帶來安全保障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促進共享經濟健康發展,各國政府積極出臺相應政策。針對從業者權益的保障,主要從收入和保險兩方面入手。如為了增加從業者福利,美國出臺了自雇勞動者個人所得稅減免政策,英國商務部則建議共享平臺應制定工人工資最低標準。針對消費者安全問題,各國主要從加強對平臺和從業者的監管入手。如英國把網約車納入《約租車法案》進行管轄,對網約車進行詳細的規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則從管車、管人、管平臺三方面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法國則注重對共享經濟中消費者知情權等個人信息的保護。
(作者單位:天津社會科學院產業發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