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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時代的法概念

發布時間:2019-05-29 分類:趨勢研究

在人工智能的新時代,生活世界的組成要素不再是“人—神—自然”,而是“智能人—自然人—人造的自然”

張龑

人工智能的高速發展開啟了一個新時代。這一新時代既是對文藝復興以來現代性的延續,也有一些質的發展與變化。引發質的變化的原因是具有顛覆性的科技革命,隨著科技革命而來的則是劇烈的社會轉型與變遷。

若是運用哈特的劃分,文藝復興以降的現代性可以稱之為原初的現代性,那么,經過多次科技革命洗禮的現代性可以稱之為二級現代性。如托馬斯·庫恩所言,每次科學革命都是一種范式革命,在社會劇烈轉型與變遷的過程中,法也將在二級現代性進程中再次迎來一場范式革命。

法的歷史演進

法是什么?誰是立法者?這種典型的現代性設問方式,成為近代以來法學研究的根本性問題?,F代思想的標志性事件是人類告別超越于人的造物主,成為自我的立法者。在經歷了中世紀神權法的黑暗時代之后,建立在神學基礎上的自然法不再能夠滿足人類的雄心壯志,理性法成為現代法的主流,法以及法律秩序實實在在地成為一種人工智造物(artificial work)。典型的表現便是博丹提出的主權觀,人而不是上帝成為主權者。主權成為人法秩序建構的起點,經過17世紀和18世紀的哲學家和思想家的加工,個體的自由意志與人民的主權意志成為法政秩序的兩極。人法時代一路狂飆,無數法學家的鴻篇巨制見證了這一偉大時代。

進入19世紀,龐大的法學研究始終與政治、道德含混不清,英國的奧斯丁以及奧地利的凱爾森認為彼一時代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是明確法律的范圍,實證法表達了人類理性最強的企圖心,追求客觀性和確定性,讓人法最大程度地接近神法。

二戰期間,納粹對純粹性和完美性的偏執追求,玷污了現代性的精神,卻也第一次警示世人,單純的人法秩序具有重大的缺陷。二戰結束以后,自然法再次復興,希冀能夠對人法秩序加以修正。

然而,兩次世界大戰的悲劇并沒有終結人類的抱負,人的自由意志依然宰治整個世界,跨步前行。深受語言分析哲學熏陶的哈特再次掀起了實證法學研究的思潮,清晰而邏輯嚴整的《法律的概念》統領了英美法學理論研究大半個世紀。21世紀以來,法學家們干脆拋棄了自然法與實證法對立的表述方式,直接以非實證法學與實證法學相對,生怕自然法學的非理性與含混性拉低了自己研究的精細水準。法就此成為徹頭徹尾的人工智造,全球高校的法學教育都以理性解釋與推理為主要教學目標。

智能時代的法律革命

科技意義上的人工智能早在20世紀初就開始濫觴,但真正興起無疑是上世紀末互聯網興起之后的事情。人工智能與理性法都是現代性的孩子,但是,法的安定性決定了法的保守性,而人工智能無疑是充滿冒險精神和開拓性的。確切地說,科學家們并不滿足于為生活世界帶來秩序,而是意圖再造一個全面的生活世界,完全成為生活世界的主宰。

生活世界由三個要素組成:人—神—自然。原初現代性對應的是從農耕文明到工商文明的轉型。這一轉型的最大特點是,農耕文明時代人與自然相敬如賓,人從自然中領悟神的存在,人本身也是自然的一部分。到了工商文明,人逐步開始通過精神介入到自然世界。這種介入又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人對自然的介入,另一種是人自身割裂為精神與身體,人對作為自然之一部分人的身體的介入。二級現代性是指工商文明的持續升級,它的典型特征表現在,人對自然身體的深度介入、改造與重建。伴隨著人工智能和基因技術的突破,人類對自身身體的介入越來越深,引發了一系列倫理與道德的困境。因此,這種介入一方面被人理解為進化,另一方面也被人理解為殖民。

進化與殖民是現代性的一體兩面。從人對外在于人的自然世界的改造或殖民,如近代西方國家對美洲、澳洲與亞洲的殖民以及人類對自然的掠奪式改造;到人對自身的改造或殖民,如修改細胞和基因、全面信息化、人機結合等。無論是外部的還是內部的殖民與進化,都使得生活世界發生結構性顛覆。在人工智能的新時代,生活世界的組成要素不再是“人—神—自然”,而是“智能人—自然人—人造的自然”。

換言之,17世紀以來的所有科技革命都沒有改變人類本性和人的自然基礎,至多是把人類本性中的某些方面外化和擴大化,但21世紀以來的人工智能革命則不一樣,正在從根本上顛覆人的自然本性。因此,在智能時代的生活世界里,人分化為智能人與自然人,智能人生活在互聯網空間以及未來的萬物互聯的新世界,而自然人則生活在舊的自然世界。智能人有了自己的生存空間——人造的虛擬世界,自然人生活在舊的實體世界。虛擬世界逐步由虛轉實,實體世界逐步被隔離出生活世界。

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開啟的民族主權國家為單位的世界格局與法律秩序就此行將結束,它的變化至少包括:突破民族國家界限;人民將在人工智能的技術上劃分為殖民階層和被殖民階層,或者說進化階層與拒絕進化階層;智能人將擁有獨立的生存空間,也就是在自然世界之外有了一個完全隔離的人造自然,自然法與實證法的對立不再具有特別的意義。因此,智能時代的法律革命意味著根本法的顛覆,而若要重新制定根本法,人類必然要在以下這些根本性問題上作出價值決斷:

首先,自然人組成的人民之意志還是智能人組成的人民之意志應當成為立法(立憲)意志?

其次,法律要對人重新進行定義,必然要在自然人與智能人之間做出選擇。

再次,法對人與自然的關系重新界定。究竟是人徹底告別自然,自然再也無法成為人法的尺度,還是依舊以自然為尺度?

最后,法與國家的關系必然發生調整,究竟是法依托于國家及其強制力,還是依托于超越民族國家界限的跨國網絡空間及其強制力?

這些決斷并不是要等到智能人出現之后才當作出,而是要在智能人出現之前,當下的人類必須及時決斷的根本性問題。然而,無論人類是否決斷,很多問題的結論其實早已顯現。

被動殖民,還是主動進化

當尼采看到上帝成為一個康德哲學中的概念,而大聲宣稱上帝已死的時候,康德實際上還將上帝作為一個假設(引導性理念)留存在人世間。這一伏筆在現代進程中時隱時現,直到人通過成為智能人來登上神的寶座,假設成真。因此,在殖民與進化之間遲遲不能決斷的蹉跎歲月中,人類從未停止腳步的方向已經給出了決斷:殖民是為了進化,為了進化殖民是合法的。

在這個意義上,法的概念似乎并沒有因為人工智能時代的降臨而有實質性的改變。法在形式上依然是指通過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一套規范體系,但不同的是,提供強制力保障的既不是主權國家,也不是實體世界的組織,而是虛擬世界的技術強制——硬規則。人民不再是主權國家的人民,而是由智能人組成的人民成為具有先進性的階級。世界也不再是主權國家之間的合作與對峙,而是人類創造的獨立于實體世界的鏡像空間與實體世界之間的合作與對峙。

智能時代的立憲決斷時刻一日千里地向人類逼近,而人類其實已經作出選擇。在形式法意義上,哈特的二級規則繼續升級和進化,凱爾森的基礎規范不再預設于主權國家的框架,而是一個全球框架,他所堅持的國際法與國內法一元化正在大跨步實現。在實質法意義上,法依然是集團利益與階級斗爭的工具,代表先進生產力的智能人必然要同自然意義上的人類爭奪立法權和生命意義的創制權。

概言之,當下所有人工智能的法律研究,無不是邁向這樣一種法概念的理論建構,而無論持何種法學立場,進化還是殖民始終是不時便要面對的兩個基本價值選擇,究竟是被動殖民,還是主動進化。面對噴薄欲出的科技新時代,一國法治所能達到的最好效果就是在進化與殖民之間找到一條合比例的平衡之道。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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