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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數據撬動智慧城市運轉
發布時間:2019-03-27 分類:趨勢研究
隨著城市人口急劇增長,城市在治安、交通、住房和公共服務等方面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紐約、首爾、中國香港等一些全球大城市在大數據采集、數據共享、開放與利用以及信息安全政策與法規監管等問題上有一些探索和經驗,值得認真學習借鑒。
第一,數據采集。例如,關注對城市地理位置數據的收集與融合。芝加哥采集城市數據時必然同時采集相應的地理位置信息,由此形成具有的平臺可以基本滿足對整個城市的動態實時監控。同樣,紐約和新加坡也將人口數據、商業數據等融進地理信息庫,為智能城市注入基礎養分。新加坡“智慧國2025”計劃的核心是以“連接”和“收集”為前提的“理解”。通過遍布全國的傳感器獲取實時數據,再將數據匿名化后共享、分析,實現城市智能運轉。當然,這種準確、高效、實時的自動采集手段并不適應于所有場景,必要時還需手工采集加以輔助。紐約在利用政府共享數據預測、排查房屋非法改建項目中,要求視察員對投訴信息進行復核,檢查房屋是否“缺少安全出口”或“存在暴露的鍋爐”等,并將這些數據手工輸入系統,用郵件方式手工上傳總部。同時,紐約還規定視察員要當日上報采集數據,保證數據的更新速度。期待有更多城市加快推進空間地理庫與其他城市數據庫的融合應用,構建覆蓋全市域的物聯網系統,提高數據采集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責任心和數據處理能力,從源頭提升城市智能化水平。
第二,數據共享。如果說“智敏”是智慧城市追求的目標,那么“通達”便是“智敏”的前提條件。這就需要起到聯絡神經元作用的數據共享體系發揮作用。一些城市的經驗是,完備的組織機制和法律保障是實現數據共享的關鍵要素。2013年,紐約頒布306號行政命令,要求各政府部門必須配合政府首席數據分析官歸集所有城市數據到市數據交換平臺。任何部門獲得其他部門數據的前提是,先共享自己的整個數據集。為了以最小阻力完成數據共享,紐約還最大限度保留了各部門現有的系統和網絡,數據橋和數據元素交換項目就此誕生。數據橋兼具數據共享、管理及統計分析的功能,可以為全市政府機構的分析師提供服務;數據元素交換項目像一張蜘蛛網,將各部門連接起來,實現數據實時自動交換。數據共享推動政府內部合力的形成,是智能城市有效運轉的基礎。成立市大數據中心是體制建設的全新舉措,是實現全市數據共享的重要抓手。建議大數據中心可以外派首席數據官到各部門,通過組織機制創新幫助實現數據共享。同時,要進一步擴大政務外網覆蓋面,提升“政務云”的彈性承載能力,研究數據融合與自動標準化解決方案,開發決策分析基礎性工具,為各部門數據共享和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數據開放。經驗表明,公眾利用開放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會有部分融入智能城市建設中來,進而迸發社會共治火花??梢哉f,數據開放是撬動智慧城市運轉的靈魂杠桿。紐約在2012年頒布開放數據法案,要求到2018年底前所有政府及其分支機構必須開放除安全和隱私外的所有政務數據?!爸腔凼谞?015”提出打造開放數據廣場計劃。應出臺公共數據開放管理辦法,指導數據開放的全流程管理,進一步保障數據開放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數據利用。中國香港成立由行政長官親自主持的創新及科技督導委員會,以推動大數據科研與創新,并設立智慧城市辦公室,協調政府各部門和公私機構的智能城市項目。芝加哥聘用IBM公司的高級數據專家為城市首席分析官,創新與技術部還根據智能城市的功能需求組建由數據科學、軟件開發、信息安全等部門組成的數據運營團隊??偟膩砜?,全球城市基本都以需求導向開發大數據應用產品。不管是紐約下水道非法傾倒食用油檢測系統、房屋非法改建排查項目,還是新加坡大規模監控系統和空間地圖,都是從市民需求角度予以深度開發的。在現有體制機制的條件下,應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充分挖掘各部門已有大數據人才,組建一支分散在各行業的既懂技術、又懂業務的專業大數據分析團隊。
第五,數據安全。例如,用法條“例外情形”鼓勵政府對大數據的利用。新加坡在2012年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它雖然是一部旨在規范私人企業、機構使用個人信息行為的法律,但明確說明約束對象是“組織”,并在附件詳細列舉了采集、利用和披露個人信息未經同意的例外事項,為政府利用大數據進行社會治理鋪平道路。又如,用法律規制數據監管與救濟行為。新加坡根據信息通信媒體發展管理局法案和政府技術局法案,分別重組和創建信息通信媒體發展管理局、政府技術局,從而得以將數據利用和數據監管實現分離,確保數據監管的中立性。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當下迫切需要一部適用于政府大數據治理場景的綜合法規,明確政務數據權屬,制定數據采集、共享、開放、利用和展示的全流程操作細則,監督政府對公共安全視頻監控、手機信令偵聽、無線信號嗅探等科技手段的使用行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共數據糾紛的救濟和責任追究,進而讓智能城市合規、安全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