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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網約車管理新政:線上線下車輛司機必須一致
發布時間:2017-08-25 分類:行業資訊
近期,記者從杭州市運管局了解到,《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擬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時隔不到一年,杭州又給網約車的管理下了一道“緊箍咒”——這份草擬稿中新增了對于網約車的管理內容。有法律人士解讀,從最初的規范性文件,到如今上升到立法層面,網約車今后在杭州將得到針對性更強的依法管理。
想開車必須先考證
網約車出租車一視同仁
《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擬稿)》中明確,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包括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其中,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五大條件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這也就意味著,今后杭州傳統出租車和網約車司機的準入門檻都是一樣的。
另外,擬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考試申請,經公安、交通等部門背景審查合格后參加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向考試合格的駕駛員頒發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換句話說,網約車司機,以后都必須持證才能上崗了。
網約車經營者需守規
不得給未考證司機訂單
《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擬稿)》明確表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相應的規定。
核查經營平臺內的車輛和人員,不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和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提供訂單,保證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實際聘用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以下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不如實提供車輛、駕駛員、運營數據等信息的;
(二)超越核定經營范圍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
(三)線上線下服務車輛、人員不一致的;
(四)未按規定配備管理人員、辦公場地和網絡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未落實先行賠付義務或者違規轉嫁運輸服務風險的;
(六)未按規定處理投訴和失物找尋事項的;
(七)車輛設施設備未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或者相關數據未實時準確傳輸至監管系統的。
此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逾期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這次的草案一出,對于網約車平臺來說,是否又是一道“緊箍咒”?
記者聯系了包括滴滴在內的多家網約車平臺,得到的答復驚人的一致:目前草案才剛剛公布,帶來的衍生效應是有利還是更加嚴苛,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觀察。
遇到這4種情況
乘客可拒付車費
《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擬稿)》同時提出,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靈敏的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適時實行市場調節價。
也就是說,以后傳統出租車的價格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未來的方向將更加靈活、合理。
另外,對于一些以往司機在經營過程中容易發生的服務“模糊地帶”,這次也有了明確的規定。這也意味著,乘客有了更好的服務保障。
比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乘客對其服務不滿意時,應當虛心聽取批評意見,不與乘客爭論、爭吵;
發現乘客遺忘在車上的財物,司機應當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應當在24小時內主動交給經營者或管理部門,不得私自留存;
如果客運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發生以下4種情況,乘客有權拒付車費: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或者計程計價設備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發票的;
(三)在起步里程內因車輛故障、交通事故,無法完成約定服務的;
(四)駕駛員在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終止服務,或未經乘客同意并確認拼載其他乘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