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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網約車巡游車超范圍經營 最高罰3萬
發布時間:2017-04-22 分類:行業資訊
昨天,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備受關注的《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正在進行審核修改。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將于近期召開立法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這次立法聽證會聽證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公交優先有何建議;對巡游車、網約車經營的規定有何意見和建議;對當前我省客運轉型升級、農村客運發展、簡政放權方面有何建議;對客貨運場站、維修、駕培等行業簡政放權方面有何建議。
聽證會將邀請有關部門代表、專家學者、企業代表參加,同時,社會關心道路運輸工作的人士也可報名參加,省政府法制辦將從報名者中邀請10名人員參加會議。報名時間為4月19日至25日。
從事道路運輸
應取得經營許可
《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條例提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向取得許可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申請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從業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車輛技術和維護檔案,并至少保存二年。不得使用報廢、檢測不合格、擅自改裝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省際市際道路班線
實名售票
班線客運、包車客運和旅游客運經營方面,省際、市際道路班線客運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空军c客運站,應當實行客票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購票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客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在取票時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公安部門應當對旅客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
鼓勵應用公路客運聯網售票系統售票,并逐步與鐵路、民航、水運等售票系統對接,推進聯程聯運和一票制服務。
班線、包車、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超過機動車核定載客人數載客或違反規定載貨的;強迫旅客乘車、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甩客、敲詐旅客的;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裝卸行包的;運輸車輛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駛,需要更換其他車輛或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加收費用的;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公共汽電車站點
不得有償冠名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方面,條例提出,支持公共汽電車客運優先發展,滿足社會公眾出行需求。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站點的設置,按照安全通暢、換乘方便、布局合理和普遍服務的原則,征求公眾意見和調研論證后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城市公共汽電車站點的命名,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所在道路、標志性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名勝古跡、重要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名稱確定,不得有償冠名。
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軌道交通規劃和運營情況,設置、調整公共汽電車線路,實現公共汽電車客運與軌道交通的有機銜接和功能互適。
巡游車網約車不得超范圍運營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方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實行出租汽車資格許可、車輛經營許可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許可制度。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應當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巡游車和網約車不得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運營,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班線客運。
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巡游攬客
巡游車經營期限為四年至八年,同一城市實行同一期限。網約車的使用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應強制報廢。
網約車駕駛員在營運中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禁止停車路段上下乘客。支持發展巡游車電召服務,鼓勵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巡游車電召服務平臺,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件召車等巡游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網約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運營服務,合理確定計程計價方式。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客運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客運經營服務。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公布收費標準
條例提出,從事客運站、貨運站(場)、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及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標明經營范圍等內容的維修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收費標準、服務承諾和監督投訴電話。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布的工時定額和標準收取費用,不得虛報維修項目和費用。
機動車維修實行記錄制度,鼓勵實現維修記錄的電子數據化并建立維修電子健康檔案。機動車維修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和質量保證期制度。維修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無償返修。
駕校不得減少培訓項目或學時
條例提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書面的培訓服務合同,明確培訓方式和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不得采取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培訓活動。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國家統一樣式的培訓結業證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得減少培訓項目或者學時,不得偽造或者篡改培訓系統數據,不得違規頒發培訓結業證書。未按教學大綱要求完成培訓的學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考試申請。
巡游車網約車超范圍經營最高罰3萬
條例提出,違反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包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巡游車或網約車客運經營者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運營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未使用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計時培訓系統記錄培訓學時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減少培訓項目或者學時、偽造或者篡改培訓管理系統數據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