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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順風車規定:關于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若干規定
發布時間:2017-02-23 分類:行業資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為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提倡綠色出行,鼓勵并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厘清非法營運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一、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約定并承擔。
三、通過互聯網方式實施的私人小客車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臺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整合私人小客車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服務的企業。
四、在本市提供合乘服務信息的合乘平臺應在提供信息服務20日前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乘平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通信管理機構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開展合乘信息服務的合乘運營模式、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信息發布及操作方式的說明。
(四)合乘管理、合乘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置等制度文本。
五、通過合乘平臺合乘出行的,應遵守以下規范: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臺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及線路,分攤出行成本的,分攤總費用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按合乘里程計算,且單次里程分攤費用不得超過紅色出租小汽車里程續租價的50%(不含起步價、燃油附加費、候時費、長途返空費、夜間附加費)。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總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有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使用在本市注冊且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7座及以下車輛提供合乘出行。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同一車輛每天不得超過3次。
六、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服務的合乘平臺,應通過技術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遵守以下規范:
(一)確保提供合乘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和乘客的相關信息真實有效,并提供在線合乘出行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二)所提供服務的合乘軟件應獨立設置,或所提供服務軟件的合乘功能應獨立設置。
(三)合乘軟件應測算并設置當次合乘出行分攤總費用上限。上限標準為不得超過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分攤總費用。
(四)合乘平臺每天為同一合乘車輛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務不得超過3次。
(五)將提供合乘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并按要求傳輸合乘相關信息。合乘相關信息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和車輛注冊信息、合乘出行提供者發布的出行計劃及線路、合乘車輛當日合乘次數、分攤總費用等。
(六)完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合乘平臺采集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合乘平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關信息。
(七)建立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置制度,受理并及時處理合乘者的投訴。
(八)對于不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和車輛應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務并注銷注冊信息。
七、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規定的規定,對非法營運行為或合乘出行行為進行認定,對以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的行為,以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以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鼓勵社會公眾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各類非法營運行為。對舉報并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處非法營運車輛的,依據《深圳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和《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整頓和規范交通運輸市場秩序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每輛2000元獎勵。
合乘各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的上述違法信息記入信用記錄,歸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深圳信用網,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