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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網約車首案 滴滴被判要賠償
發布時間:2016-12-12 分類:行業資訊
據了解,長時間游走于灰色地帶的網約車平臺,如今可能要“還債”了。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首起網約車交通案件。該案系一輛登記注冊為滴滴平臺網約車的私家車在運營過程中,因乘客開車門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車輛損壞,從而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北京海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在交強險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之后,乘客顏某與滴滴出行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路人損失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在這起案件判罰之前,網約車平臺在相關交通肇事傷人事故中的責任,一直廣為爭議。此前案件中,以滴滴為代表的網約車平臺向來辯稱,自身僅是一個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平臺,平臺方在網上將用戶的用車需求提供給運營方,撮合兩方的交易,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但海淀法院的判決結果,則“打”了網約車平臺的“臉”?!霸诰W絡約車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臺所承擔的,不是簡單的 信息撮合 ,而是 承運服務 ?!?日,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告訴記者,“那么,接單運營中發生事故,司機符合 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 的情形,應由滴滴公司等平臺承擔侵權責任?! ?
本次案件事故發生于2016年6月17日,當日滴滴快車司機廖某駕駛小客車在擁堵停馳路段上,車內乘客顏某開啟右后車門時不慎將剛好經過的自行車行駛人秦某撞傷,造成人身及財產傷害。此后,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滴滴快車司機廖某應負全部責任。
然而,對于路人秦某損失的賠付,各方并沒有達成一致,關于滴滴平臺是否擔責成為焦點之一。根據庭審信息顯示,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均以投保車輛改變使用性質為由,設限或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滴滴公司認為,該涉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乘車人顏某則認為,廖某作為駕駛人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并對其進行提示,且滴滴出行平臺作為承運人,應就客運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從 交易撮合 到 任務指派 ,滴滴公司等專車、快車平臺在網絡約車中的角色定位變化,也就明確了平臺公司在各類致人傷害案件中的賠償責任?!崩羁』壑赋?“本次案件判罰的參考意義,正是回歸網約車平臺的本質?!?
“本次案件的判罰,屬于網約車過渡期間的裁判方法?!苯?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顧大松說,本次判罰將對網約車相關存量案件具備一定指導性。
事實上,網約車存量案件數量頗為可觀。根據公開數據,僅深圳一市,2016年4月便接到涉及網約車的警情439起。李俊慧指出,順風車與拼車情形,由于平臺抽成比例不同,在承運人身份上仍待商酌。但無論如何,本次全國首例網約車交通案件的判決思路仍具有極強的指導性,“各地法院可參考其判決思路和理由,妥善解決各地已發生的類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