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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時代個人數據保護的變革與展望
發布時間:2019-09-29 分類:趨勢研究
共享經濟是一種通過互聯網集中整合社會閑置資源和分散資源,以促成財產使用權的臨時性轉移交易為目的的一類新興經濟模式。近年來,我國的共享經濟發展勢頭迅猛,發展形式多樣,但也出現了個人數據被非法采集和濫用的問題。要有效防止共享經濟對個人數據大范圍采集和利用過程中的違法侵權行為,做好共享經濟時代個人數據保護。
共享經濟時代個人數據保護的現狀與變革
個人數據在一些法律文件中也稱為個人信息,憑借它可以識別作為數據來源的特定自然人。在具體形態上個人數據不僅包括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體貌特征、主要經歷、家庭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還包括個人在使用互聯網共享平臺過程中留下的交易記錄、行車記錄、貸款記錄等平臺軟件使用數據。個人數據的泄露將嚴重侵害個人的隱私權,利用個人數據了解受害人具體情況后有針對性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更容易得逞,從而對受害人造成新的損害。
當前我國對個人數據法律保護的相關規定數量較多,也較為分散?!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作為民事法律的基礎性文件,概括性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則設置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專項罪名,并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除此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關于保護個人數據的零星規定,但目前在法律這一層級上仍缺乏保護個人數據的專門性法律文件。其他關于保護個人數據的專門文件主要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等,由于效力層級相對較低,它們的保護力度和效果明顯弱于法律。
共享經濟的發展高度依賴于對個人數據的合理使用。首先,共享經濟以整合并配置社會閑置、分散資源為目的,需要大量采集社會資源的相關信息,其中包括資源供應者及需求者的個人數據,這有助于共享平臺確認供需雙方身份的真實性和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其次,共享經濟以互聯網平臺為中心,資源供需雙方在互聯網平臺上完成資源使用權轉移的交易,這種“陌生人經濟”要求交易各方向共享平臺提供個人數據,使交易人能夠確認對方的身份和信用情況,為成功交易奠定基礎。最后,當共享平臺交易出現侵權或違約情況時,需要確認法律責任的承擔者身份,交易各方向平臺提交的個人數據成為確定責任人身份的主要依據。
共享經濟時代個人數據法律保護的問題及影響
非法采集個人數據,剝奪用戶數據采集知情權?;ヂ摼W共享平臺的個人用戶對自己的個人數據享有控制權,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向平臺提供個人數據,以及在多大范圍內向平臺提供個人數據,還有權獲知個人數據的用途、數據共享主體范圍等信息。然而現實中,用戶面對的個人數據采集往往是格式條款,只有接受并按要求提交個人信息,或放棄使用共享平臺軟件兩種選擇。很多共享平臺對個人數據的使用范圍也未能盡到明確的告知義務。用戶在接受個人數據采集時還經常面臨過度采集的情況,為了方便個人數據的后續商業利用,平臺經營者往往傾向于采集盡可能詳盡的用戶個人數據,其中相當一部分數據已超過用戶使用共享平臺的必要限度。
非法泄露個人數據信息,侵犯用戶隱私權。共享經濟的實質是信息共享,在共享資源供需信息的同時,對用戶的個人數據展示應有必要限度,尤其對用戶未許可公開的個人數據不得任意公開。然而現實中經營者對用戶個人數據的保密義務履行得并不盡如人意,為了實現個人數據商業價值的最大化,甚至存在不少個人數據非法交易的行為,嚴重侵害用戶的隱私權。
缺乏統一信用體系,損害用戶平等待遇權。共享經濟以信用體系為基礎,擁有良好信用的個人用戶有權在共享平臺上獲得更多的資源、享受更好的服務。然而現有的信用體系仍處于共享平臺各自為政的局面。平臺經營者往往以用戶在本平臺的消費記錄、信貸還款記錄等個人數據為基礎,對用戶進行信用評級。共享平臺之間、共享平臺與銀行、稅務機關、司法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相互間未能建立統一的個人信用體系。個人用戶對某一共享平臺的使用記錄并不能客觀反映該人的真實信用情況。共享平臺現有的信用評級大多以商業盈利目的為導向,忽略了信用評級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平臺通過內部評級給予特定用戶的優惠待遇構成對其他用戶的歧視,損害其他用戶的平等待遇權。
過度處理個人數據,侵害用戶公平交易權。為了達到盈利目的,經營者在合理使用用戶個人數據之外,還會對數據開展進一步分析,從而勾畫出用戶個人的消費習慣、消費心理及偏好,并有針對性地推送廣告。這類精準廣告推送往往更容易吸引顧客,達成交易目的,但這一個人數據的商業利用已明顯超越用戶提供個人數據的本來意圖。接受精準廣告推送的用戶往往是因為廣告貼合自己的消費心理,受到過度引誘而同意交易,而較少考慮對商品的實際需求情況。此類廣告行為有損用戶的公平交易權。
共享經濟背景下個人數據法律保護的要求與舉措
強化個人數據保護專門立法。應當通過專門立法明確共享經濟經營者采集、使用用戶個人數據的具體限度,確保經營者的用戶隱私保護政策符合法律規定,同時經營者對用戶應負有個人數據使用情況的告知義務。專項立法還應當明確經營者實施有關個人數據的侵權或違約行為時應負的具體法律責任。我國立法機關早已關注個人數據專項法律保護缺失的現實狀況,2019年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專門立法的制定和生效必將極大推動我國個人數據法律保護進程,也使共享經濟中的個人數據保護有法可依。
增強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當專門立法為行政執法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后,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采集、濫用、交易個人數據行為的查處力度,可以根據應用法律的現實需要進一步制定部門規章,設定更為明確的執法標準,限制執法人員的裁量權,確保執法的力度和效果。共享經濟經營者也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共享經濟涉及的各個行業形成本行業內部關于個人數據保護的倡議和規則,并在行政部門的監督下自覺履行行業規則,遵守行業道德,為維護用戶個人數據安全作出貢獻。
構建統一的信用體系。當前建立全國統一信用體系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但有關方面已開始了有益的嘗試。未來將逐步實現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互聯網共享平臺等主體間的個人信息共享,這不但能為個人信用評級提供更具權威性的客觀依據,也有利于對用戶個人數據的嚴格統一管理。各監管機構及經營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實時更新個人信用信息,有效防止個人信用數據的虛報、更新不及時、濫用等情況的發生。建立全國統一信用體系將極大促進個人數據的有效保護,并使共享經濟經營者能夠合法獲取真實有效的用戶個人數據,為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添加新動能。
提高社會大眾的風險防范意識。個人數據的保護應當從用戶源頭上做起,個人在向共享經濟經營者提供個人數據前應當認真閱讀經營者出示的用戶隱私保護條款,明確經營者應負的隱私保護義務及范圍。應當慎重對待那些未向用戶出示隱私保護條款,而要求提交個人數據的平臺和網站,在無雙方約定的情況下,用戶提交的個人數據更可能被濫用。此外,在接受數據采集過程中,個人應當積極判斷提交的數據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對于一些選填項目最好不要填寫,以免個人數據被過度采集。不要在使用共享平臺或社交軟件時過度曝光個人信息等,都是防止個人數據泄露和濫用的有效方法。
(作者唐瑩為山西大同大學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趙鵬:《平臺、信息和個體:共享經濟的特征及其法律意涵》,《環球法律評論》,2018年第4期。
②齊愛民、張哲:《共享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問題研究》,《求是學刊》,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