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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部分區域將開展公共停車場庫停車收費管理試點
發布時間:2018-06-05 分類:行業資訊
上海市發改委和市交通委聯合發文,黃浦區的人民廣場區域、南京東路步行街區域、淮海商業街區域、豫園區域;徐匯區的徐家匯區域;長寧區的虹橋古北區域等將開展公共停車場(庫)停車收費管理區域試點。
一、區域試點的價格管理方式
由試點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處于區域試點范圍內的公共停車場(庫)機動車停放收費進行管理,根據需要自主制定或調整收費水平。
區域試點范圍內的公共停車場(庫)計費規則由市物價、交通部門統一制定。
各試點區如需進一步擴展試點區域范圍或對具備條件的公共停車場(庫)實行市場調節價,需報經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交通委審核同意后,由區人民政府組織落實。
二、區域試點價格管理的有關要求
(一)合理制定政府指導價
試點區應對試點方案進行充分論證,認真聽取相關各方意見,綜合考慮靜態交通矛盾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政府指導價,設置一定的調價周期、調價幅度等。
(二)規范經營者收費行為
試點區應當明確經營者調整停車收費標準時提前對外公示、報送主管部門等行為規范要求,合理引導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試點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督促經營者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公共停車場(庫)出入口及收費處醒目位置公示標價牌,標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定價形式、收費標準、計費規定、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三)穩妥推進試點工作
試點區根據實際情況,有價格調整需求時,應及時向市級部門報送價格調整方案及工作進度,把握不同試點區塊的推進節奏,由市級部門統籌協調后實施。
三、區域試點的配套措施
(一)加強行業事中、事后監管
試點區應加強公共停車場(庫)行業管理,切實提升管理水平,妥善處理相關價格糾紛。試點區應做好停車數據監測分析及價格調整效果、社會反響等評估工作。
試點區交通部門要加強企業停車經營備案、行業質量信譽考核等管理措施。市場監管、交通執法部門應通過提醒告誡、聯合檢查等多種方式,加強停車收費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
(二)加強靜、動態交通聯動管理
試點區交通、公安等部門應加強聯動、綜合施策,合理優化公共交通網絡,為市民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公交服務,優化設置路內停車區域及時間,滿足合理的機動車停放需求。
(三)推進停車信息化管理
市、區交通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停車信息化管理,在泊位靜態信息查詢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停車泊位供給動態信息查詢,強化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提高停車設施利用率及道路通行效率。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
一、計費方式
公共停車場(庫)可實行按時計費、按次計費和長期協議三種計費方式,具體如下:
1、實行按時計費,應具備計時設施(設備)。機動車停放時長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超過1小時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超過8小時至24小時之內按8小時計;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超過部分按上述標準重新計算。
2、實行按次計費,以機動車輛單次進、出場(庫)計,由經營者明確相應計費細則。
3、實行長期協議,經營者可根據供需情況與車輛停放者協商確定包日、月、年等計費方式。
二、免費停放時間
鼓勵公共停車場(庫)設置免費停放時間,具體時長標準由經營者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車輛分類
機動車停放服務對象的車型分為小型車、大型車(按照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車型分類)、特大型車(載重八噸以上貨車或鉸接式客車和拖掛車)、特種車(車身長十四米及以上或載重四十噸及以上的車輛)、摩托車。
四、差異化計費方式
鼓勵公共停車場(庫)根據停車泊位供需情況,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實行日間和夜間、工作日和周末等差異化收費,并標明相應時段的計費水平、方式,合理調節停車供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