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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發布,道路臨時停車不繳費可罰款200元
發布時間:2018-04-25 分類:行業資訊
昨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布了《廣州市停車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該條例于2017年12月通過廣州市人大審議,2018年3月,經廣東省人大批準,《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路外、路內、立體停車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智能化等都做出了詳細的說明,具體如下:
一、交通行政部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停車場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也就說確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交委)負責全市的停車場管理工作,包括路內、路外,都交給交委負責。
與信息化相關的內容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停車場的基礎數據庫;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對收集到的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實時公布經營性停車場和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接上傳相關停車數據。
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智能化管理;向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實時上傳(道路臨時)泊位信息和收費標準;提供(道路臨時泊位)電子收費方式,按照規定標準向機動車停放者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并出具收費專用票據;
不按照規定繳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公安、交警
公安機關應當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共享違法車輛有關信息。
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停車場的消防監督和安全技術防范監督等工作。
三、區級人民政府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置智能停車引導系統,發布停車引導信息,并負責停車引導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四、停車場建設運營方
按照安全技術防范標準設置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牌識別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并保障其安全運行;
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配建、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用電設備、線路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保證用電安全;
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設施;
五、停車場建設運營方的法律責任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注:《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九條中規定,停車場等應當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第三十三條中規定,應當安裝而不安裝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上傳停車信息數據的,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配建、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