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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衛東:司法人工智能不可本末倒置
發布時間:2019-09-16 分類:趨勢研究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結構轉型和公民權利意識的加強,中國法院受理的案件規模年均以兩位數增長,頗有訴訟爆炸之勢,導致法官人均辦案件數急劇攀升且居高不下,這也是司法當局積極采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術以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原因。從上海到貴州,各地法院都在通過案件繁簡分流、核定法官年均最大辦案量、加強考核問責、調整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比例等方式緩解案件積壓事態,提出了“向信息化要人力、要效率”的口號。通過計算機信息檢索系統和其他輔助手段來減少機械性勞動的負荷,提高材料、數據等處理的速度和質量,這的確是行之有效的。在這個意義上完全可以說,“智慧法院”的建設具有重要價值,也大有可為。但是,如果更進一步,讓人工智能超出輔助性手段的范疇而全面應用于審判案件,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取代法官的判斷,那就很有可能把司法權引入歧途。因為在案件事實曲折、人際關系復雜、摻雜人性和感情因素的場合,如何根據法理、常識以及對機微的洞察做出判斷并拿捏分寸進行妥善處理其實是一種微妙的藝術,不得不訴諸適格法官的自由心證和睿智,即使人工智能嵌入了概率程序、具有深度學習能力也很難做出公正合理、穩當妥帖、讓人心悅誠服的個案判斷。
讓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判決、根據大數據矯正法律決定的偏差等做法勢必形成審判主體的雙重結構、甚至導致決定者的復數化,事實上將出現程序員、軟件工程師、數據處理商、信息技術公司與法官共同作出決定的局面。一旦審判主體和決定者難以特定,那么權力邊界也就變得模糊不清,司法問責制就很容易流于形式,至少推卸責任的可能性被大幅度擴充了。另外,“智慧法院”的設想如果流于片面、走向極端,普及計算機自動生成判決的機制,勢必導致算法支配審判的事態。一旦這樣的情況司空見慣,算法獨裁就無從避免。大數據也會使既有判決中存在的失誤、質量問題以及偏差值在無意間被固定化,壓抑通過個案發現合法權利、創新規范、推動制度進化的動態機制。更重要的是,大數據和人工智能將會變成法庭辯論的“斷頭臺”,釀成“一切取決于既定的軟件,面對面的對話式論證算不了什么”的氛圍,使中國本來就很孱弱的法律推理、法律議論以及法律解釋學更加無足輕重。這意味著從根本上改變現代司法過程的結構和功能,使得法官自由心證失去了“從心所欲不逾矩”的制度上、技術上保障。
來源多樣化、規模不斷膨脹的法律數據本來就不可能完美無缺,何況在中國快速發展的過程中還存在比較嚴重的質量問題,甚至也有基于政績考慮的數據造假的問題。在這樣的狀況下,電腦算法其實也構成一個暗箱,如果片面而過度強調大數據和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應用,那就很容易使得算法和推斷繼承原有司法實踐的弊端和偏見,甚至還會放大某些缺陷。如果在不經意間司法系統被唯算法論所支配,那么合法正義就難免被算法綁架、被數據處理商綁架的命運。因此,面對法律和計算機程序編碼以及大數據算法的支配,應該強調法官“有思考的服從”原則,并為法官綜合名實、統籌裁量留下充分的空間。另外,判決自動生成的技術如何與法律解釋和法律溝通兼容,如何防止人工智能壓縮法律議論的空間?如何在人工智能時代確保程序、辯論、共識的司法三要件不僅維持,而且還進一步強化?如何為法律職業提供新的堅實基礎?這些問題都是必須認真考慮的。
執法者和司法者始終面對的是各種利益沖突和價值沖突,為了有效化解矛盾,法律推理和法律議論必須摒棄唯我獨尊的態度,必須善于傾聽不同的主張和論證,必須使決定具有普遍說服力,讓對立雙方都接受和認同。換言之,法治的本質是以理服人,而不是以力壓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權的中立性注定了對不同利益訴求和價值判斷采取兼容并蓄的態度。司法權的終局性注定了要通過辯論的優勝劣汰機制選擇出一個正確的最終解決方案,這個方案至少要滿足兩個要件:第一,在邏輯上完全自洽,決不能出爾反爾、自相矛盾;第二,在價值判斷上反映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具有最大限度的普遍說服力。在這樣的現代法治體制面前,大數據、云計算、信息技術、人工智能都只是實現合法正義的輔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這是我們始終應該銘記的一條基本原則。
(作者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